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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中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红王明刚廖全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王明刚,廖全泰,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红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明刚一审被告廖全泰一审被告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延伟,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君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红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刚、一审被告廖全泰、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丹县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杨红若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被告杨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间,故杨红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处:驳回被告杨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杨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副本,上诉人2013年10月23日即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2、同一交通事故,山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却不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有违法律规定。本院审理认为,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向杨红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2013年10月23日杨红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间;上诉人所提山丹县人民法院不受理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案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静丽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任斌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