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熊某、唐某、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唐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被告人唐某。被告人陈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唐某、陈某犯开设���场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6日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熊某在本区四团镇平安社区平福路XXX号2楼动漫城暗房内放置“斗龙”八联机一台、“翻牌机”八联机一台,招聘被告人唐某、陈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谢某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笔记本账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唐某、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赌博机二台、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唐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盛 晨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四年一��十三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