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行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明中环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圣达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中环科经贸有限公司,福建圣达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三明中环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吴佐秀,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圣达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培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三明中环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圣达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圣达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永     泉审 判 员 王     伟     显代理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