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493号原告万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汉族。被告蔡某某(又名蔡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22日,汉族。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万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