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燕,邓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燕。被执行人邓银和。关于杨小燕与邓银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磨民调初字第0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100元,执行费6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