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南凤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黄立峰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峰,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南凤商初字第406号原告:黄立峰。被告:王超。本院受理原告黄立峰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王超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黄立峰未在法定期限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中郎审 判 员 沈菱声人民陪审员 高祥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