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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南凤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黄立峰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峰,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南凤商初字第406号原告:黄立峰。被告:王超。本院受理原告黄立峰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王超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黄立峰未在法定期限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中郎审 判 员  沈菱声人民陪审员  高祥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