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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河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河民初字第1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30日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曲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