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何×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终字第7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男,45岁(1968年12月9日出生)。1992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1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120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01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波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代理审判员 丛卓义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新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