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致格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致格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42号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耿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治军。被告杭州致格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致格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元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