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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黎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