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黎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