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申裁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申裁字第00001号申请人(被执行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圣宽,董事长。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雅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2)合仲字第500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派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2)合仲字第50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曙华审判员 陆家安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