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振波、张某某与韩亮、窦守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波,张某某,韩亮,窦守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振波。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振波。被告韩亮。被告窦守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波、张某某诉被告韩亮、窦守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年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波、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诉讼保全费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