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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振波、张某某与韩亮、窦守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波,张某某,韩亮,窦守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振波。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振波。被告韩亮。被告窦守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波、张某某诉被告韩亮、窦守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年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波、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诉讼保全费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