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楼。法定代表人: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林静,女。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和平花园C09-1。法定代表人:徐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兴智能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霍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