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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戴先琼与熊兴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号。被告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承担。审 判 员 杨 爱 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陈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