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戴先琼与熊兴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号。被告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承担。审 判 员 杨 爱 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陈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