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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鹤盛镇岭头基督教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永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岭头基督教堂。负责人谷小联。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2)8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永土资罚(2012)8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5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将土地退还村集体组织,并罚款8700元。2013年12月7日,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拆除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岭头基督教堂未经审批占用土地新建教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2)8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2)8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岭头基督教堂非法占用的5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良海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