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2013)辰法执字第178号李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辰溪煤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4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某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石某香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