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2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宏杰,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