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2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黄宏杰,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