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9)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群众。因交通事故于2012年8月13日被永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冀D×××××号货车,沿邯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年县老收费站西侧时,将公路上由北向南行走的杜某某某撞倒,造成杜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冀D×××××号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驾驶冀D×××××号货车逃逸。经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温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赔偿了死者杜某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死者杜某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温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温某某从宽处罚。经本院委托武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温某某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武安市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温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报告书,永年县公证处公证书,谅解书,收取赔偿款收条,武安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张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温某某户籍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案发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之规定,对被告人温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悔罪,并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在对被告人温某某量刑时一并考虑上述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法;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