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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中民再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英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中民再初字第00019号原审原告: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南二环西路2788号。法定代表人:胡志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英,女,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英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撤销本院(2007)延中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审原告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