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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志军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军,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军,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宫殿安,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波,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柱,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建生,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干部。委托代理人谢更常,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志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志军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志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志军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志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杨志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吴 京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