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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辉。委托代理人:汪宇波。委托代理人:孙娟娟。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由原告余姚东方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记员 励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