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新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邢飞与被告沈阳中天物业有限公司、于海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飞,沈阳中开物业有限公司,于海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邢飞,女。被告沈阳中开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于海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飞与被告沈阳中天物业有限公司、于海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飞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邢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