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常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凌云彪与洪舍利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云彪,洪舍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保字第5号申请人:凌云彪。被申请人:洪舍利清。申请人凌云彪与被申请人洪舍利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浙H×××××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人民币11000元整)。申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洪舍利清的浙H×××××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1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