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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常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凌云彪与洪舍利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云彪,洪舍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保字第5号申请人:凌云彪。被申请人:洪舍利清。申请人凌云彪与被申请人洪舍利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浙H×××××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人民币11000元整)。申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洪舍利清的浙H×××××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1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