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包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