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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包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