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784号原告:王某,打工。委托代理人:陈树连,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门卫。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乔福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