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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执字第4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古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42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范晓轩。委托代理人:张海英。被执行人:古间珍,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穗天计生局兴征决字(2012)第566号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古间珍应向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39585元计划外生育费。权利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古间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古间珍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古间珍的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路16号301房进行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表示暂无能力履行。2013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4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