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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华林与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林,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周华林,男,1962年9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建宇、孙辉,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振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希,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华林与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原告周华林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13年9月23日,本院委托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医学鉴定。2013年10月21日,丹阳市中医院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代理人孙辉、被告名和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华林诉称:原告是江苏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员工。恒通公司在大港第二污水处理厂承包了一个溶液池墙板浇筑工程,并向被告购买混凝土。2012年4月16日上午,被告将混凝土运到大港第二污水处理厂,开动泵输出混凝土时,迸溅出的混凝土将原告的眼睛烧伤。原告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178062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36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合计205552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205552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名和公司辩称:认可残疾赔偿金按6年计算、营养费45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72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不认可原告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应当按照农村标准12202元/年计算。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由法院酌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恒通公司的员工,从事瓦工工作。2012年4月16日上午,原告受恒通公司指派在大港第二污水处理厂施工作业时,被被告混凝土搅拌车输出的混凝土烧伤眼睛。事发后,原告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眼碱烧伤,住院10天。后原告又到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复旦大学眼耳鼻喉科医院继续门诊治疗。2013年9月16日,原告周华林诉恒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恒通公司支付给原告周华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76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0000元。2013年10月21日,丹阳市中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周华林工作时被混凝土浆料喷入致双眼碱烧伤,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误工期12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限30天。上述事实,有医院病例、丹中医司鉴所(2013)活鉴字第64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混凝土搅拌车输出混凝土时未注意安全,烧伤原告眼睛,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告系恒通公司员工,从事瓦工工作,被告辩称原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因被告致害行为造成的残疾赔偿金178062元(29677元/年×6年)、营养费45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合计203192元,应由被告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华林20319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3067元,由被告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孔珊珊(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