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冬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冬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618号阳光印像25号楼3单元103号。负责人陈瑞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素莉。被告张冬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