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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与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官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负责人徐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美坤,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官某,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诉被告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