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镇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海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海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镇民初字第24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张苇。委托代理人:潘雅玲。委托代理人:张慧剑。被告:陈海虹。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陈海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毅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