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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兰学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学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华章,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兰学明,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学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谢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