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鹰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梁素娥申请执行杨德利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平平,纪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斌。被执行人刘平平。被执行人纪秀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3)鹰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77292.00元、诉讼费913.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对全部标的的履行做出安排,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鹰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