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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蔡秀峰、臧丛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峰,臧丛伟,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蔡秀峰。被执行人:臧丛伟。被执行人:许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09)藁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秀峰于2013年11月21日向藁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臧丛伟、许良在银行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云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永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