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德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佳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德义,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丽丽,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原县。系被告人刘德义之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德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汤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德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斗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德义及其辩护人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3月24日,被告人刘德义的弟弟刘德成在太平川乡太安村刘德义家帮其修烟囱时不慎从房子上摔下受伤,被送往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刘德义在明知刘德成没有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刘德成办理住院手续。刘德成出院后,刘德义用其虚假的住院手续骗取黑龙江省汤原县医保局人民币8343.94元,此款用于刘德成后期治疗。案发后,被告人刘德义返还全部赃款。被告人刘德义于2013年7月9日在广西省南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25日,汤原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到本院案件移送函,称在刘德成与刘德义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刘德义有犯罪线索。经查,刘德义已逃往外地,公安机关遂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捕。同年7月9日22时许,刘德义在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被当地警方抓获。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刘德义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刘德义因本案被网上通辑。4、太平川乡卫生院参保人员名单证实,被告人刘德义已参加医疗保险。5、医疗审核明细表证实,姓名为刘德义的人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医后,补偿医疗款8343.94元。6、汤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记账单证实,2008年5月12日,刘某在太平川乡卫生院取款8343.94元。7、死亡诊断证明书证实,刘德成于2012年5月13日死亡。8、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款8343.94元已返还。(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8年8月24日上午,他和大哥刘德义将二哥刘德成送到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刘德成住院病历上写的是刘德义的名字。之后刘德义让他到太平川乡卫生院取8000元左右,他将钱交给刘德义,刘德义说要用此款为刘德成治病。2、证人颜某证言证实,她是刘德成的妻子,刘德成出院后,她看到病历上写的是刘德义的名字。3、证人靳某证言证实,她是刘德义前妻,刘德成出院后曾在她家居住,由她和刘德义照顾。4、证人许某1证言证实,她是太平川乡卫生院工作人员,刘德义于2008年曾在卫生院取过一笔8000元的报销款,存根上的签名是刘某。(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德义供述证实,2008年3月24日,其弟刘德成帮他家修烟囱时从房子上摔下来受伤,被送往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他问刘德成是否有医疗保险,刘德成说没有,于是他用自己的名字为刘德成办理住院手续。刘德成出院后,他用刘德成住院的票据在汤原新农合医疗管理委员会报销医疗费8000多元,此款用于刘德成的后续治疗。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德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认定被告人刘德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刘德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刘丽丽的辩护意见是“刘德义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刘德义辩解称其不是故意犯罪,也不知道是犯罪行为,是刘德成要以他的名义办理住院手续用于报销。辩护人刘丽丽辩护称:1、刘德义外出打工,不是出逃,公安机关不应对其进行网上通辑。2、刘德义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冒名骗取的医疗保险用于刘德成的后期治疗。3、刘德义的行为是行政欺诈,不是犯罪。4、原审法院对刘德义定罪量刑,是滥用司法权利的报复行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是: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德义在明知刘德成没有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刘德成办理住院手续;刘德成出院后,刘德义用其虚假的住院手续骗取黑龙江省汤原县医保局人民币8343.94元,此款用于刘德成后期治疗的事实清楚,原审认证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德义用其虚假的住院手续,将刘德成的医疗费用人民币8343.94元,以自己的名义在黑龙江省汤原县医保局核销,数额较大,超过欺诈的范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刘德义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和采纳。检察机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庭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王首佳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钱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