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民二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袁文杰诉师振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杰,师振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二初字第985号原告袁文杰,男,5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志才,男。被告师振伟,男,5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师明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杰诉被告师振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杰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文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袁文杰负担。审 判 长 时满良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玮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