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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殷红兵,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殷红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业主杨某某、韦某某处购买马尾松后,雇请工人砍伐杨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天台村盐井坝社的马尾松18株,韦某某位于该村天生桥社的马尾松12株,林木蓄积14.665立方米。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森林警察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砍伐林木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韦某某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巴南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木材检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并可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