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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立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辛欣与高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欣,高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辛欣,女,23岁,住开原市金沟子镇XXX村。被申请人:高建国,住黑龙江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黑XX**号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建国所驾驶的黑XX**号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