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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灿诉被告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灿。被告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A座4层22室。法定代表人裴松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诉被告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中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王灿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吕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