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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汤永东与郄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永东,郄光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81号原告汤永东。委托代理人齐秀莉,青州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郄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东诉被告郄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永东于2014年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汤永东负担。审判长  宋双玲审判员  马玉民审判员  王秀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郄纬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