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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相淑美、王世福与王延东、青州润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淑美,王世福,王延东,青州润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相淑美。原告王世福。被告王延东。被告青州润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路****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电力佳园小区沿街。负责人谭永强,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1月0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延东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延东驾驶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 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