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柏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柏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魏某某,女,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魏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