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彭灿兴、被执行人彭淑美计划生育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灿兴,彭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丽彬,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灿兴,男,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彭淑美,女,汉族,现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泉洛计征决(2013)第1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灿兴、彭淑美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缴纳社会抚养费6210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灿兴、彭淑美去向不明,经查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泉洛计征决(2013)第1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审 判 员 林东升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