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计明与王明连欠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明,王明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沁民初字第60号原告王计明,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被告王明连,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王计明诉被告王明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计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明连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王明连欠我水泥和钢筋款共2396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十日内付清此款,债务到期后,被告便不见踪迹。2011年,我数次赴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的德尔尼铜矿施工现场,仍然找不到被告王明连及被告所称的中凯公司。三年的时间里,我数次赴大通县、西宁市等地找被告都无果。被告所说的胜利路石油宾馆4号楼308室也根本不存在。迫于无奈,2012年在西宁警方的帮助下了解到被告的身份证也是假号码,现查到了被告住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明连十日内给付借款23960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被告王明连从原告王计明手中赊欠水泥和钢筋款共计人民币2396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十日内付清此款,庭审中原告王计明主动放弃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王计明所出示的欠条真实有效,要求被告王明连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明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计明欠款23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被告王明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生 青代理审判员 张 春 香代理审判员 才让卓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