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耒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灿与被执行人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耒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李灿,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五一东路142号。被执行人梁建平,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大唐耒阳发电厂24栋4门3号。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大唐耒阳发电厂24栋4门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耒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梁建平、刘桂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梁建平、刘桂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江弥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舒 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