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邓某甲、邓某乙与邓某丙、罗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龙马执字第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邓某丙、罗某某:你们与邓某甲、邓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龙马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办理坐落于**市**区**路**楼**号商业用房的过户登记手续,由邓某甲、邓某乙所有。支付案款本金29万元及逾期利息。二、负担诉讼费6100元,执行费500元。款交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如需汇款转帐,汇入执行款专门帐户。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