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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平阳县程达塑料有限公司、徐小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程达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催字第36号申请人:平阳县程达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兰。申请人平阳县程达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29122774、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5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威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阳县程达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陈 祺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骆集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