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诉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兰与南通市港闸区拆迁推进办公室、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国庆村委会、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撤销安置对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诉初字第0002号起诉人张兰。2013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兰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07年被起诉人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国庆村委会、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南通市港闸区拆迁推进办公室在南通市城北大道拆迁安置过程中,对起诉人的房子不按照拆迁政策和程序要求,将户口已不在家的婚嫁女陆敏敏以及外孙女陆佳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起诉人认为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故起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撤销安置对象陆敏敏及陆佳,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收到行政诉状后,将该案交如东县行政纠纷协调服务中心进行诉前协调,但协调未果,现起诉人坚持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为所诉拆迁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起诉人也已经实际取得了安置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起诉人所诉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斌审 判 员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俞 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