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董喜生与雷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喜生,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即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董喜生,25岁,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彭家孝,丹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雷宏,男,26岁,住丹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喜生与被执行人雷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宏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丹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雷宏应当赔偿的部份的执行。审判员 华拥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郑静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