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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腾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鼓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腾某,女,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培训中心员工。2008年7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2月28日因吸毒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单艳,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相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某及其辩护人单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5日21时许,群众举报在本市鼓楼区三牌楼大街2号雷霆动漫游艺城门口,有可能藏有毒品。民警遂赶到上述地点,将刚走出游艺城门口的被告人腾某抓获,并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审查。后腾某交代了在其鞋子内藏有男友交给其的1小包毒品,经鉴定该毒品净重11.9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身份证明、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收据、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腾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腾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犯罪具有一定偶发性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邱筱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