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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1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仕林、崔庆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蒋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军辉,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庆宁、被告蒋某甲的���托代理人徐军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甲因被羁押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01年2月27日,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并于****年*月**日生下儿子蒋某乙。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双方的感情一般,一直是由原告来照顾这个家,孩子蒋某乙也是由原告来抚养;被告忙于其公司事务,常年出差,无暇顾及家庭生活,也无时间无精力来承担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就这样,原被告双方过着有名无实的家庭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从去年,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不仅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更破坏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安宁,被���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儿子蒋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是由原告抚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索要其应负责儿子蒋某乙的抚养费。至于,位于吉林市的两套房屋,因为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还要抚养儿子蒋某乙,所以请求法院将上述两套房屋判给原告所有,来保证原告和儿子蒋某乙的基本生活,以便原告将儿子蒋某乙抚养成人。现起诉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蒋某乙由原告抚养;三、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区****12号楼*单元*层**号(吉林市房权证*字**********号)和吉林省吉林市**区****12号楼*单元*层**号(吉林市房权证*字**********号)两座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蒋某甲书面意见辩称:一、我同意与原��离婚。自从我与原告结婚后,双方的感情一般,而我又长时间忙于公司的事务,常年在外,没有承担家庭责任,没有给过原告关心和照顾,我感到深深愧疚。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我同意离婚。二、我同意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自蒋某乙出生以来,我常年在外,除了金钱之外,几乎没有对他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况且我目前涉嫌犯罪被逮捕,更无法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所以,我同意离婚后由原告抚养儿子。三、我同意将吉林市的两套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没有固定工作,还要抚养儿子蒋某乙,而我又不能支付抚养费,所以我同意将房子判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蒋某乙。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告主张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双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吉林市**区****12号楼*单元*层**号和位于**区****12号楼*单元*层**号两套房产,被告同意上述两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其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予。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原告主张婚生儿子蒋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同意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区****12号楼*单元*层**号和位于**区****12号楼*单元*层**号两套房产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蒋某乙由原告赵某携带抚养。三、位于吉林市**区****12号楼*单元*层**号和位于**区****12号楼*单元*层**号两套房产归原告赵某所有。本案受理费498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人民陪审员  傅红亚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麦英杰罗小丹 来源:百度“”